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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機械制造業(yè)商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發(fā)表時間:2019-10-10 22:14

第一章   會 員

第一條 商會由會員自愿組成,為實現(xiàn)會員共同意愿,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關方針政策,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條 商會會員代表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所加入的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該商會的意愿;

(三)經10個以上會員(會員單位)或7個以上會員代表書面推薦;

(四)經5個以上理事(理事單位)或3個以上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書面推薦;

(五)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

(六)截止提出入會申請之日,該人最近三年從事與本商會相關的工作,有一定影響力,信譽良好;

(七)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符合商會制定的會員資格;

(十)符合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單位會員代表參加社會團體的有關活動,并行使相應權利,該單位會員履行相應義務。情況特殊的,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可書面授權委托本單位的其它一名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的單位會員代表參加社會團體有關活動。

第四條 單位會員代表根據(jù)本規(guī)定第三條接受委托的,只能接受一個單位的委托作為單位會員代表參加商會活動。

單位會員代表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符合商會制定的會員資格;

(八)符合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條 單位會員委托的單位會員代表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xù)任職的,該單位應予以更換,并在做出更換決定前30日書面報告商會理事會。理事會應在收到相關單位更換決定之日起30日內召開理事會進行研究決定,并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核準。

第六條 商會的單位會員未按照本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進行委托,或雖委托但未履行本規(guī)定的相應程序,即派人參加商會有關會議的,視為該單位放棄本次會議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代表該單位的出席人員不計入會議出席人數(shù)的統(tǒng)計范圍。

第二章   會員代表   

第七條 商會會員人數(shù)較多時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設會員代表。會員代表為自然人,應具有地域代表性和行業(yè)代表性。

第八條 會員代表有選舉權和表決權。多個單位推舉某自然人為單位會員代表的,選舉權和表決權由該自然人享有,被選舉權由該自然人所在的單位享有。

第九條 會員代表屆滿后須重新推舉。在一屆內,每一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理事(理事單位)、副會長(副會長單位)享有一次推舉權。推舉人(單位)的任期不得小于被推舉人(單位)的任期。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可以由會員代表組成,可以由部分會員和會員代表組成。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應召開會員大會:

(一)商會會員數(shù)量不足200個的;

(二)會員數(shù)量在200個以上不足500個的,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

(三)會長會(理事會)認為應召開會員大會的;

(四)登記管理機關或業(yè)務主管單位認為應召開會員大會的。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數(shù)量在200以上的;

(二)會長會(理事會)認為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并報經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的。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范圍內的業(yè)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商會章程【須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須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審議并決定理事會提交理事、監(jiān)事、監(jiān)事長人選【監(jiān)事、監(jiān)事長的人選須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六)審議會長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會長會或理事會的決定;

(九)決定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實行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一票制,參加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就一決議事項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一)、(二)、(三)、(五)、(六)、(九)、(十)的各項職權所形成的會議決議,應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五條 提交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審議事項由會長會或理事會提出。15個以上會員,10個以上會員代表,5個以上理事,3個以上副會長可以提出一項新的審議事項。會長會或理事會決定新的審議事項是否列入會員(代表)大會議程。

第十六條 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參會人員應包括會長、副會長、理事、監(jiān)事、會員(會員代表),并符合商會章程所規(guī)定的人數(shù)。商會的各類會員(會員代表)應本人親自參加商會的有關會議。因特殊情況,會員(會員代表)本人不能參加會議的,可委托他人列席會議,但受托人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監(jiān)事、監(jiān)事長應本人親自列席商會有關會議。

第十七條 商會會長會(理事會)應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0日,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會序、會議審議事項等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核準。并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核準后,在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會議審議事項等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參會人員。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最短不得少于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長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由會長會或理事會召集。會長會或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結束后,須在當日形成會議決議。商會秘書處應組織全體參會副會長或理事在會議決議上簽字,并在決議形成后7日內向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規(guī)定、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對會議有關事項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形成的會議決議,根據(jù)本規(guī)定履行相應程序后10日內,必須向全體會員通報。

第二十二條 商會應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修改會員(代表)大會的相應制度。制定修改會員(代表)大會的相應制度時,應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由商會會長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再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根據(j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方針政策、社會團體章程執(zhí)行。

第二十條 附則

1、本制度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2、本制度由會長會議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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